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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华工程造价工程价款结算中的财政评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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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工程造价公司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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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7-21 05:5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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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我国,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主要是计划、财政、建设和审计四个部门,其分工是计划部门负责立项、批复概算,财政部门编制预算、监督预算执行,建设部门制订基本建设程序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监督工程质量,审计部门对国家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

财政投资评审业务是由财政部门委托其所属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根据《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

在建筑工程领域工程价款结算纠纷案件中,特别涉及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项目,建设单位往往以未经财政评审由拒绝支付工程款,造成施工企业索要工程款受阻而不得不诉诸司法途径解决。那么,财政评审是否影响建设合同双方当事人进行工程款结算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如何认定财政评审中心出具的审核结论问题的答复(2008)民一他字第4号规定:“财政部门对财政投资的评定审核是国家对建设单位基本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及履行。但是,建设合同中明确约定以财政投资的审核结论作为结算依据的,审核结论应当作为结算的依据。”

根据上述规定,

第一种情形:建设合同的当事人未明确约定以财政评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那么,鉴于建设单位与财政部门的行政法律关系与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财政部门对财政投资的评定审核是国家对建设单位基本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财政部的相关规定是对建设单位基本建设资金的流向和流量等使用情况进行行政上的管理,相关单位违反上述行政规章,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财政部门不是建设合同的相对人,其任何决定均不应影响建设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履行。建设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建设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进行结算,建设单位不得以政府投资工程须经财政评审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

第二种情形:建设合同的当事人明确约定以财政评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虽然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以财政评审结果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并无法律依据,但此情形下,经双方明确约定,即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财政评审在一定的期限内完成,程序结果均合法合理,即便评审价未能达到施工企业的预期期望值,对财政评审结果也应遵守执行,应按财政评审结果进行结算。

上述两种情形基本是正常履约情形,一般在司法实践中处理比较简单、争议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