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加盟
在财政评审中都会存在的一些问题?大家要注意哪些存在问题?
文章来源:工程造价公司
|
文章作者:工程造价公司小编
|
发布时间:2020-07-29 06:36:35
|
阅读量:219
字号:
A+ A- A

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是一项新的财政管理工作,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主要是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的范围还没有全面落实;评审机构编制、性质需要进一步完善等问题。

(一)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性质不统一。

财政部门收回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职能后,根据财政管理的实际,对财政投资项目在评审范围上、管理方式上、管理机构上做出了具体规定。评审范围上:突破基本建设资金的范围,不仅涵盖了预算支出中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的工程项目、政府融资的工程项目,还扩展到专项资金检查。评审机构上:财政投资评审由专司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对于机构编制、性质、规格、名称不统一。各地从1994年9月收回评审职能后,到2001年10月《财政投资评审暂行规定》发布过渡时间里,先后成立了财政投资评审机构。



1994年厦门市成立了全国首家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接着沈阳、太原、长春等地财政局在上级财政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相继成立了财政投资评审机构;1999年5月财政部投资评审中心成立。从此“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这个机构名称逐渐通行。由于没有统一规定,一些地区的评审机构名称没有随财政部投资评审中心同步改正过来。由于名称不统一,评审机构的作用力受到影响,使人们产生了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是中介机构的模糊认识。


现实中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与原来代行评审职能的机构、社会中介机构有着质的区别。一是主管部门不同,现行的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由财政部门直接管理,而不是委托建设银行管理。二是评审项目不收项目建设单位的评审费,评审机构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拨付。三是评审项目管理方式不同,建设银行代行评审时是事后评审,而现行评审在前期就介入项目的管理工作,包括预算的初审,实施过程中的监管。四是评审项目的来源不同,现行的评审机构只评审财政性投资项目,不评审其他资金项目。   

(二)规定的评审范围没有全面落实。

目前送审的主要是基本建设费支出和城市维护费支出的项目。按照细化财政支出管理的要求,以及财政投资评审范围的规定,应包括所有财政性投资项目,以及专项拨款等都应纳入评审范围。 

事后评审的项目多,三超现象严重。由于财政专项支出管理中运用专业技术手段滞后,对项目建设单位申报的项目中高估、冒算现象控制不力。造成预算超概算,结算超预算,竣工决算超结算的项目多,一些项目形成“胡子”工程,财政资金低效运行。例如:XX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刚开始执业的第一年,项目送审额审减率高达20%。而经过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加强管理后,项目送审额的审减率逐年下降。据对该评审机构前五年评审结果的统计,年平均审减率为14%,较第一年下降了六个百分点。这个事实足以说明专业手段的重要作用程度。